(2017)浙0803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文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文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朱文仙,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柯城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文仙(2017)浙0803执13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5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