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雷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某某给付本金7556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雷某某银行存款9500元兑付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雷某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及所有的川A***8R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且本案案值不大不便于处置房屋。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四川省日月建筑工程公司工作,有工资收入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调查属实,并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文书扣留雷某某工资收入,但其后被执行人雷某某自动离职。其间被执行人联系我院,拟以其车辆抵偿债务,经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拒绝。我院拟对被执行人雷某某实施拘留,但现被执行人电话已停机,联系不上。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雷某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某9500.00元,现被执行人雷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某660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