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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支行、刘海洪等与胡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支行,刘海洪,胡华,刘必月,吴春华,刘用协,刘海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0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龙里路26号。主要负责人:郑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善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洪,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胡华,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刘必月,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春华,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刘用协,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刘海琼,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支行与被告刘海洪、胡华、刘必月、吴春华、刘用协、刘海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爱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