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周月香刑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415号被执行人:周月香,女。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月香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月香应缴纳财产刑罚金13000元。现被执行人周月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