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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周月香刑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415号被执行人:周月香,女。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月香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月香应缴纳财产刑罚金13000元。现被执行人周月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