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述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述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述伟,男,生于1969年9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达州市达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抓获,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5月22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述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述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16时许,吸毒人员王某给被告人尹述伟打电话,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被告人尹述伟表示同意。两人在约定的达州市达川区x街道x街与x街交叉路口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尹述伟身上搜出毒资300元,从吸毒人员王某身上搜出疑似海洛因两小包。经称重,疑似海洛因净重为0.29克。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两小包疑似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尹述伟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称重笔录及照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通话记录,证人王某的证言,达市公(理化)鉴字[2017]153号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视频资料,情况说明,被告人尹述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述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2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尹述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述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人尹述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柏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