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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治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治奇,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0月06日生,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江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樊文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治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治奇及其辩护人江伟、樊文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治奇驾驶豫A×××××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郑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郑大公司门口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郑红保相撞,致两车受损、郑红保死亡。2017年1月24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7]第02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治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7年1月23日做出(荥)公(物证)鉴(法学)字[2017]005号检验报告书:郑红保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摔跌等)于头面部、胸部及左臂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17年1月20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治奇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由民警从事故现场带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在卷,指控被告人刘治奇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治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以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治奇驾驶豫A×××××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郑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郑大公司门口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郑红保相撞,致两车受损、郑红保死亡。2017年1月20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治奇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由民警从事故现场带回。2017年1月24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7]第02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治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7年1月23日做出(荥)公(物证)鉴(法学)字[2017]005号检验报告书:郑红保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摔跌等)于头面部、胸部及左臂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治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治奇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治奇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治奇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治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丰审 判 员  尹永胜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子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