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书香与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书香,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吴书香。被执行人: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郇宇。本院在执行吴书香与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2017)鲁1329执8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沭劳人仲案字(2017)第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宇审 判 员 袁卫东助理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顺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