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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书香与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书香,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吴书香。被执行人: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郇宇。本院在执行吴书香与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2017)鲁1329执8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沭劳人仲案字(2017)第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宇审 判 员  袁卫东助理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顺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