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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豆盼盼与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盼盼,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873号原告:豆盼盼,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豆盼盼与被告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豆盼盼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豆盼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豆盼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国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