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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恢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柯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柯亮,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恢执349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男,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柯亮。被执行人叶红。与被执行人柯亮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07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依法受理,2014年12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9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亮、叶红已履行部分义务,并申请出示其家庭成员疾病证明。经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柯亮、叶红达成和解,本案现已和解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权利已经实现,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6执恢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