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杭州名望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杭州名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负责人:王铁。委托代理人:梁晋、冯哲辉,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杭州名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路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名望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鄂0105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杭州名望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692,562.94元及其利息(其中截止2016年7月25日止的利息为14,962.64元;其后利息以692,562.94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437.5元。三、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四、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0405元。本院于2017年3月12号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到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无房产信息。并对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丰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