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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丹萃与吴子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萃,吴子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张丹萃,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吴子毅,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张丹萃诉被告吴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丹萃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子毅支付借款364000元以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迟延履行利息等暂合计396979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吴子毅名下有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天鹅街5号904房,本院依法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共得款7201655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债务众多,经过按比例分配,本案分得款项21274.5元。另外经查被执行人吴子毅名下有粤A×××××以及粤AK001**小型汽车,该车辆已经被(2016)粤0105执3332号案查封档案,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西105号、105号之一,经查上述房产分别被中山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也已经分别在(2016)粤0105执3843号、5509号案轮候查封,也已向中山第一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现尚未有结果。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子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未履行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4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钺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