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卢海周与赖原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海周,赖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卢海周,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原生,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海周与被执行人赖原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赖原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元。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