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梅卫东与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卫东,李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343号原告:梅卫东,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毅,男,35岁,汉族,农民。原告梅卫东与被告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梅卫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卫东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梅卫东负担。审 判 员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