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德伟、郭立娟与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德伟,郭立娟,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7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德伟,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立娟,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柳长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浩,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韩德伟、再审申请人郭立娟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德伟、郭立娟申请再审称: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情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1.韩德伟贷款购买的是一辆牵引车和一辆挂车,而原审判决认定却是两辆牵引车和两辆挂车。韩德伟贷款是371000元,而非695000元,原审判决韩德伟偿还广泰公司垫付一辆车还是两辆车的贷款数额不清,因贷款数额大于韩德伟应当交付银行贷款数额,其合同��当无效。2.黑龙江战锋国际贸易(营口)有限公司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江支行(以下简称香江支行)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原审判决没有查清贷款数额,没有解除《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侵犯了韩德伟的权利。3.韩德伟未在《贷款购车担保协议》中签字,广泰公司依据此协议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无效,违约责任也无效。依据《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该案应当由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广泰公司辩称:作为保证人已经替代韩德伟偿还贷款。二审中,广泰公司放弃了对韩德伟主张违约金,故没有必要申请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德伟与郭立娟系夫妻关系。借款人韩德伟与贷款人香江支行、抵押人黑龙江战锋国际贸易(营口)有限公司、保证人广泰公司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韩德伟对该协议中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在韩德伟偿还部分贷款后,就停止向香江支行偿还车辆贷款,广泰公司作为贷款保证人依约定代韩德伟支付了剩余车辆贷款,韩德伟名下的车辆贷款在香江支行已全部结清。虽然韩德伟主张银行贷款的数额与其实际应当贷款数额不一致,但是广泰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向其主张应当偿还的贷款数额,并未实际增加韩德伟还款责任。韩德伟不能以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不正确为由,拒绝履行偿还剩余贷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审法院判决债务人韩德伟向保证人广泰公司履行还款责任,并未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韩德伟主张广泰公司伪造协议,在《贷款购车担保协议》中“韩德伟、郭立娟”并非本人签字,不能依据该协议的管辖条款审理此案。鉴于韩德伟、郭立娟一审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期间也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韩德伟、郭立娟认可一审法院有管辖权。韩德伟、郭立娟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也应当承担诉讼义务。韩德伟在一审期间未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管辖异议权,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韩德伟、郭立娟在二审和申诉审查期间,再主张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广泰公司在一审期间曾依据《贷款购车担保协议》向韩德伟、郭立娟主张违约金损失,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违约金损失的主张,故对《贷款购车担保协议》中“韩德伟、郭立娟”签字及指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已无必要。因此,二审法院未进行鉴定,并无不当。此外,韩德伟、郭立娟还主张追加黑龙江战锋国际贸易(营口)有限公司和香江支行参加诉讼,因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与双方的诉讼标的以及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不通知前述主体参加诉讼正确。综上,韩德伟、郭立娟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其对实体和程序主张的理由,均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德伟、郭立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国伟杰审 判 员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季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恒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