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云光与李敬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云光,李敬荣,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吉图珲JHSI标项目经理部五工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宋云光,男,1961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李敬荣,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潭区。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吉图珲JHSI标项目经理部五工区,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执行宋云光与李敬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了被执行人李敬荣在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吉图珲JHSI标项目经理部五工区处的到债权217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宋云光,被执行人李敬荣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087.00元由被执行人李敬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闫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