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行审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杭州鑫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杭州鑫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10行审13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桐、陈梦蝶,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杭州鑫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崇贤村12组严家桥。法定代表人:陆建华。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土资余罚字〔2010〕第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鑫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对非法占用的1315.7平方米基本农田,责令改正,拆除在其上新建的1678.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2、杭州鑫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78113元。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0〕第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0〕第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对非法占用的1315.7平方米基本农田,责令改正,拆除在其上新建的1678.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0〕第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杭州鑫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罚款人民币78113元,由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勇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