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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叶建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叶建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0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路135号。负责人:郑仁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华,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叶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叶建华立即偿还原告截止2017年4月17日的透支本金52070.84元、违约金5875.21元、利息6394.40元、滞纳金615.65元及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0日,被告叶建华向原告申领龙卡信用卡一份,经原告批准同意,被告领取了卡号为48×××31的信用卡。被告在申领该卡时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双方约定:被告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被告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最低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被告领取该信用卡后,陆续产生交易。截至2017年4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52070.84元、利息6394.40元、滞纳金615.65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透支本金52070.84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6394.40元、滞纳金615.65元及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被告叶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