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1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县农新社与被执行人职延红金融借款合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职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390号之一被执行人职延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执139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职延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职延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职延红在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4000257423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商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