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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1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县农新社与被执行人职延红金融借款合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职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390号之一被执行人职延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执139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职延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职延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职延红在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4000257423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商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