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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顺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顺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25号罪犯郑顺利,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芗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顺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将未退赔的赃款及赃物折价退赔给被害人。责令退缴违法所得23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顺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顺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顺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四月至二0一七年二月累计考核3056.5分,兑现表扬五次。(二0一四年六月至二0一七年二月累计考核2846.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共消费16611元,月均消费474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罪犯郑顺利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且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月均入账较高,而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其减刑仅履行3000元,其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建议对罪犯郑顺利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郑顺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郑顺利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且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月均入账较高,其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顺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