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小河与周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河,周建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820号原告:黄小河,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周建红,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黄小河诉被告周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黄小河以被告周建红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黄小河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小河负担。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