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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小河与周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河,周建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820号原告:黄小河,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周建红,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黄小河诉被告周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黄小河以被告周建红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黄小河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小河负担。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