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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宝全、刘洪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全,刘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470号移送部门: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宝全,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刘洪霞,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退赔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冯 勇执行员 徐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