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杨成益与赵树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益,赵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益,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赵树芬,女,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杨成益与赵树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2民9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从位于砚山县胜利街231号(现335号)房屋搬出至砚山县和谐家园廉租房1幢6单元202室居住。因被执行人赵树芬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成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3份月已从位于砚山县胜利街231号(现335号)房屋搬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2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