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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承利、武振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利,武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张承利,女,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武振英,女,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张承利申请执行武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武振英偿还张承利24万元及利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承利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振英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两限一录”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刘良旭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