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进鹏与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鹏,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290号原告:李进鹏,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116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法定代表人:衣桂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7878306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民主村。法定代表人:张先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进鹏诉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进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进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鹏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进鹏负担。审判员 钱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