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卫龙与张忠伟、张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龙,张忠伟,张定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662号原告:吴卫龙,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仙居县。被告:张忠伟,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张定莲,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吴卫龙与被告张忠伟、张定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卫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卫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吴卫龙负担。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