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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段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521号原告:段某被告:王某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购房剩余款36万元整或返还房屋。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在魏县城内礼贤街东侧洪源小区南自有土地一块,因缺乏资金不能自建,经与他人协商用地换房三间一至三层,三层以上我自行建设,该楼房位于礼贤家园临街靠南。2015年正在施工中被告找到我说购买我的房屋,根据楼盘设计,被告选择5楼南户的房产,当时口头约定每平方米2600元,该房总面积为173.9平方米,折房款为452140元,口头协议还约定“被告首付10万元,剩余房款到2015年年度交清,房屋归被告所有,如房款到时不能交清,首付10万元房款不予退回”。口头协议达成后被告给我10万元,到2015年年底我去催要房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为分文,致使我的建设资金不能偿还。为了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法律法规,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某与被告王某签下协议主要约定,在洪源小区用土地共置换门面房三间三层,每间长为3.3米,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其中两间三层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归王殿富所��,三层以上空间归段某所有,另一间三层归段某所有。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购房剩余款36万元或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