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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蔺玉涛与孙玉成、江志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玉涛,孙玉成,江志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533号原告蔺玉涛,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孙玉成,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江志福,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玉涛、被告孙玉成、被告江志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蔺玉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蔺玉涛负担。审判员  王明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