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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东亮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东亮,田向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郑东亮,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向楠,男,汉族,1989年4月26日出生。郑东亮申请执行田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东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向楠按照判决书给付借款、诉讼费、公告费共计273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田向楠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向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东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田向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郑东亮申请执行的案款273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郑东亮确认,被执行人田向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东亮发现被执行人田向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国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满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