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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四柱与被执行人荆云华、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四柱,荆云华,郭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丁四柱,男,1978年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现住阳泉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荆云华,女,1956年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82年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现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丁四柱与被执行人荆云华、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丁四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王晓瑞书记员  荆卫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