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6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建卫与欧阳文闯、李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卫,欧阳文闯,李秋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899号原告:郭建卫,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欧阳文闯,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秋霞,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郭建卫诉被告欧阳文闯、李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建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拆检费、估价鉴定费、抢险费、看管费、交通费合计36995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8日6时40分,被告欧阳文闯驾驶被告李秋霞所有的豫A×××××车,沿郑密路由西向北行驶至郑密路时追尾至裴晓芳驾驶的豫A×××××车及其他车辆,造成原告车辆损失,该事故经交警队三大队事故认定裴晓芳无责任,欧阳文闯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故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建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全部退回原告郭建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