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栋与河南万基物业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栋,河南万基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李栋,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河南万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路777号万基商务大厦十六层。法定代表人许长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栋与河南万基物业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栋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程志猛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