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辜小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小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1刑初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辜小芳,女,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株洲县。2006年3月因盗窃罪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5月19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6日由株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以株县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辜小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婧独任审判,书记员任洁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书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辜小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7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辜小芳骑摩托车窜至株洲县南洲镇横江村上湾组胡某某、陈某某夫妇家,乘两人外出没有锁门,推门入室盗走陈某某放在家中二楼卧室内床头柜中一个黑色挎包里的3240元现金。2、2017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辜小芳骑摩托车窜至株洲县渌口镇西塘村宋某家的屋前。后辜小芳乘宋某家院门、堂屋门未关,溜门进入二楼宋某卧室盗窃宋某放在衣柜里的装有16800元现金的两个红包。辜小芳准备下楼时因听到一楼有人,遂将两个红包弃置在正对二楼楼梯口的那间卧室内。辜小芳下楼后即被宋某等人抓获并移送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辜小芳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3240元人民币。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辜小芳的行为表示谅解。对上述指控,被告人辜小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作案交通工具照片、被告人辜小芳的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指认现场笔录、证人张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辜小芳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辜小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辜小芳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盗窃行为,被告人辜小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被盗财物尚未脱离被害人控制范围,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被告人辜小芳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辜小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辜小芳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3240元,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辜小芳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有盗窃的前科劣迹,不思悔改,社会危害性较大。据此,对被告人辜小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辜小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婧、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洁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