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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俊单、杨园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单,杨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财保21号申请人:张俊单,男,199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委托代理人:李学翔,临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杨园园,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西县。申请人张俊单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整或财产。担保人张自臣、崔玉平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园园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18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杨园园负责保管。查封担保人张自臣在临西县太行路北侧、丽景新城西侧盛世缔景小区18幢2单元6层602号(房产证号:临西县房权证邢临字第××号)房屋,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由担保人张自臣负责保管。冻结担保人崔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50×××35)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张俊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