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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9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合街20号。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小平王乡杜凌花村。经营者:许会来,该租赁站业主。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会来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45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石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申请人未使用过租赁物,也未支付过租赁费用。被申请人提交的《租赁合同》中加盖的项目印章系通过电子扫描伪造,承租人肖诚并非申请人员工,也没有我公司授权,而是案涉项目分包单位海南华碧公司的授权代表,实际承租人应为华碧公司。二、海南省东方市墩头派出所2015年3月8日向案涉工地出警记录明确记载,海南华碧公司声称花梨湾会所工程工地租赁物为其公司租赁,与申请人无关,并将所有租赁物拉走。对于该份可证明申请人并非租赁人的关键性证据,申请人一审、二审均申请法院调取,法院未予准许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建公司认可其下属十六分公司承建了海南东方龙城花梨湾项目,会来租赁站提交的保证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安全文明生产罚款通知书等一系列证据中均加盖了石建公司海南东方龙城花梨湾项目部印章,可以证明石建公司在案涉项目确实设立了项目部,项目部印章也曾由该项目部多次使用,因此应认定该印章具有代表石建公司的法律效力。石建公司虽主张租赁合同上的项目部印章系通过电子扫描伪造而成,但却未申请鉴定,导致其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对此应由石建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确如石建公司所主张,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是其分包的海南华碧公司,但其在与会来租赁站的租赁合同上承租人处加盖印章的行为,足以表明其自愿对外向会来租赁站承担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会来租赁站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原审认定案涉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是石建公司海南东方龙城花梨湾项目部依据充分,石建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对于本案审理并无实际意义。至于申请人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内部纠纷,应另行解决。综上,石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宣建新审 判 员  邢荣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叶 密书 记 员  武佳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