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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085号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清能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4758651R。法定代表人:张劲戈,总经理。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张洼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胡世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