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青碧儒与杨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碧儒,杨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青碧儒,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国君,男。本院在执行青碧儒与杨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从被执行杨国君处执行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全部款项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7)武侯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松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雨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