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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郭洪涛与丁元元、王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涛,丁元元,王金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784号原告:郭洪涛,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礼,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丁元元,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金龙,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县黄花街1539号。负责人:崔兵龙,经理。原告郭洪涛诉被告丁元元、王金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郭洪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洪涛负担。审判员  冯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会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