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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玉廷对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廷,赵荣生,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05号申请人:李玉廷,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赵荣生,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文化街。法定代表人:赵荣生。申请人李玉廷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李玉廷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金福名居小区,面积69.82平方米商企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登记在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金福名居小区,面积956.82平方米商企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登记在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金福名居小区,面积107.45平方米商企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对登记在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金福名居小区,面积88.41平方米商企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房屋由二被申请人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及以其他一切方式变更所有权。如特殊情况需变更所有权须经法院许可,并将价款提存至本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