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饶鹏飞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168号被执行人:饶鹏飞,汉族,男。饶鹏飞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饶鹏飞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饶鹏飞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22.9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