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玲娟与黄建军、李银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娟,黄建军,李银萍,黄利强,黄合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283号原告:王玲娟,女,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军,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李银萍,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黄建军之妻。被告:黄利强,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黄合江,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王玲娟诉被告黄建军、李银萍、黄利强、黄合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查明:漯河市召陵区黄岗村259号,该住址并无黄建军、李银萍二人。原告起诉的被告黄建军、李银萍属主体错误,不是适格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玲娟对被告黄建军、李银萍、黄利强、黄合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