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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真功夫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真功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3390号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居委会汇进路2号首层之二。法定代表人:李志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亮、朱福春,分别系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真功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北区茂丰路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曾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圣安、陈显圳,均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创电力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真功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电器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创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亮,被告真功夫电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迟延交模的违约金216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超出合同约定违约金部分)5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模具委托加工合同关系。2016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模具制造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制作模具。合同约定制作模具的总价款为97000元,以及被告制作模具的时间即被告须完成交模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40天,还约定了逾期交模的违约责任。《模具制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预付了模具定作加工款,但被告却一直无理拖延交模具期限到2017年2月23日才将模具交付给原告,比双方约定的40天交模期限足足迟延了108天。被告拖延交模具期限的行为使原告的生产陷入困境,原告无法完成与客户购销合同的交货任务,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原告对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如下:1.2016年9月8日和2016年9月28日模具制造合同各一份;2.送货单原件一份及验收单原件5份;3.模具维修通知处理函2份(以邮件的方式发送给被告,电子邮件截图);4.委托修模协议及发票3份。被告辩称,1.对双方签订的2016年9月28日模具制造合同予以确认,对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正式交付原告模具的事实确认,但是该份合同约定合同签订3日内原告应当预付总额中的40%,原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付款而是在2016年10月11日付款,原告违约在先,双方合同约定样件合格后在移交模具后30天内付余款40%,被告按原告工程师罗嘉豪的要求于2016年11月9日已将模具送往原告处试模验收,验收合格后原告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第二笔模具加工款。2.对于送货单及模具验收单真实性予以确认,反映出被告交付的模具验收合格,符合原告提供图纸的要求。3.对于2016年9月8日的模具制造合同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4.对于模具维修通知处理函不予确认,被告没有收到,对于电子邮件截图和说明的真实性不确认。5.对于委托修模协议及发票,原告并没有告知被告模具需要维修,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已经向法院起诉。但从原告提交的委托协议均是在2017年4月14日,明显与事实不符,在未先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起诉后再委托相关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而且从原告提交的维修单可以明显看出2017年4月14日反映的内容是模具设计欠缺合理性,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模具是由原告设计并提供给被告开模的,退一步讲,即使模具需要维修也是原告自身设计的问题所导致,与被告无关,对于原告所说3500元的维修单是针对2016年9月8日这份模具制造合同的模具,与本案无关。6.原告主张每天200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已经达到双方签订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失总额已占双方合同总金额的70%以上,明显过高。被告为其辩解意见提供了被告负责人母有凡与原告工程师罗嘉豪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资料。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8日,原告粤创电力公司(甲方)与被告真功夫电器公司(乙方)签订了模具制造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6-9-28)(以下9月28日模具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所开之模具,模具所有权完全属于甲方,经双方同意,制定以下条款:一、模具名称、数量、要求及价格:模具共五套,产品名称分别为YC-YDJD-X-02防返电装置上下壳(一套,价格30000元)、YC-YDJD-X-02-1防返电装置上下壳(一套,价格20000元)、YC-YDJD-X-03防返电装置L型连接件(一套,价格15000元)、YC-YDJD-X-04防返电装置L型连接件(一套,价格15000元)、YC-YDJD-X-05防返电装置L型连接件(一套,价格17000元),总价格97000元(不含税,如需开票加12%);二、模具付款方式及交货期限:1.付款方式:在签订合同起3天内,甲方应预付总额的40%即38800元;样件合格后,在移交模具后30天内,付余款40%即38800元;预留总额的20%即19400元作为模具质保金,达到5个月后一次付清。2.模具的交货期限:模具的制作周期为40天,合同签订后,乙方即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样品制作模具,所有模具乙方需于2016年11月7日全部交给甲方正常使用,乙方交付的模具必须符合甲方要求。以签约日期开始计算,如乙方每逾期一天交付模具,甲方将按200元/天扣减作为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若因延误甲方不能如期生产,乙方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如甲方要求改动则另议。3.试模。乙方需在2016年11月3日前调试样品交给甲方确认,甲方确认调试样品合格后,乙方方可交付模具。乙方在甲方试模,样品必须完全按照图纸要求满足甲方进行机加做表面的要求,试模后如有不良乙方应负责修整至达图纸要求为止。三、因乙方承制甲方制造注塑模具,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模具终生保修,模具寿命到期,模具人工损坏除外。四、图样:1.乙方应于签约之日起1日内将所需开模方案和计划交给甲方,若因延误提交或开模方案、计划不清,乙方超过3天没有回复甲方,因模具制造周期相应顺延,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2.甲方应于签约之日前1日将所需蓝图或3D数据交给乙方。五、1、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造型及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为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公司或个人泄露,否则由此生产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2.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模具的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此模具提供给第三者生产,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模具费用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六、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收货联系人:黄文俊139××××5386。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粤创电力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告真功夫电器公司指定收款人母有凡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了首期预付款38800元。之后,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将上述加工完毕的五套模具交付给原告,原告针对每套模具制作了相应的模具验收单,显示五套模具均验收合格,部分模具还需进行蚀纹处理。此外,原告与被告还于2016年9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0908的模具制造合同一份(以下简称9月8日模具合同)。另查:被告提交原告员工罗嘉豪与被告公司股东母有凡之间2016年11月16日的微信记录体现如下内容:罗称:试模报告已经准备好了,但是她(采购)要在这边打样才行,你跟她沟通一下是什么时候拉模的。母称:她那天说前面的钱过一两天就给我了,现在没有了。你先把单做好,这边我也是现场看看试的,我现在等你们那边(确认),她什么时候付钱是一回事,模具做出来又是一回事。罗称:模具我一早就跟她说没问题了,我也跟她说如果有问题,你们也会帮我们改了,好像上次那些你也会帮我们改了。再查:原告通过粤创文件管理中心于2017年4月8日(星期六)上午9:59向873×××@qq.com邮箱(昵称为真功夫电器)发送邮件,邮件附件为两份模具维修通知处理函,其中一份处理函的内容为:中山市真功夫电器有限公司:我单位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由贵司签订的模具制造合同(合同编号:2016-9-28、产品名称:防返电装置上下壳YC-YDJD-X-02,防返电装置L型绝缘外盖YC-YDJD-X-03,防返电装置L型连接件YC-YDJD-X-04),目前该模具已投入生产,但最近该模具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进行维修。问题1:防返电装置上下壳YC-YDJD-X-02模具没有定位环,模具困气严重,产品有批锋。问题2:防返电装置L型绝缘外盖YC-YDJD-X-03无定位环,产品出模后卡柱位置尺寸与图纸不符。问题3:防返电装置L型连接件YC-YDJD-X-04无定位环,产品有顶白和顶穿现象。以上模具存在的质量问题均在保修期内,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双方签署的模具制造合同第三点的3.1保证条件第1和第3条规定,我公司特书面通知贵公司,要求贵公司于2017年4月8日下午2:00前往我司共同商讨委托第三方维修模具事宜。如贵公司逾期不前往我司,我公司将单方委托第三方对上述问题进行维修,产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同时我公司将根据双方订立的模具合同追究贵公司未有责任。鉴于上述情况,望贵公司速与我司相关人员联系。联系人陈少枝联系电话181××××2862。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6日星期四。经原告发函未果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和2017年5月23日与第三方佛山市顺德区锭壹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锭壹模具公司)签订了委托修模协议三份,其中两份协议涉及9月28日模具合同中模具质量问题,产生模具维修费共计4524元(另外一份涉及9月8日模具合同的模具维修,费用为3500元)。锭壹模具公司则于2017年5月26日向原告开具了票面金额分别为3024元、1500元和3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被告真功夫电器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模具的违约行为。依原、被告双方签订9月28日模具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1月3日前进行试模并交付合格样品,于2016年11月7日交付全部模具。而事实上被告则于2017年2月23日才向原告交付9月28日模具合同约定的全部模具。对此,被告抗辩称双方于2016年11月9日试模并验收合格,因此,被告实际交付模具时间应为2016年11月9日。鉴于原、被告双方在上述模具合同中分别约定了试模和交模的具体期限,因此,被告以试模时间作为交付模具时间的主张,有违合同约定,且被告所提交的现有证据(微信记录)尚不足以证实双方就交付模具的时间存在协商变更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同时,由于9月28日模具合同约定了先交模后付款的履行顺序,因此,在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模具前,原告享有后履行抗辩权,被告以原告未付款为由抗辩称逾期交模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模具,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模的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原告诉讼主张违约金21600元及赔偿实际损失50000万元是否成立。鉴于9月28日模具合同对逾期交模已明确约定了损失计算方法,即每逾期一天交付模具,按200元/天扣减作为补偿甲方(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逾期交模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应为依约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于上述合同约定内容为损失计算方法,并非违约金支付条款,故原告按损失计算方法诉讼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合同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予以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损失数额为21600元(108天*200元/天),本院在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21600元损失数额足以弥补原告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运费等其他损失(仅为9月28日模具合同,并不涉及9月8日模具合同)。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因在履行9月28日模具合同过程中逾期交模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数额为21600元。而9月8日模具合同与本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此份合同涉及的相关事实不予合并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真功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交付模具的损失216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原告负担555元,被告负担240元(被告所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重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婷牛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