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09丁从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谢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从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谢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09号原告丁从磊,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周利中,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79802711J,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1号幢。负责人陈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金华,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代理人孙建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从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谢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从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从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从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谢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从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文代理审判员 洪善伦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晨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