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4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春国与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春国,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武春国,男,汉族,1973年2月,河北省高城市人,住增村镇吴村铺村。被执行人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根,总经理。武春国与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依据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