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与石春飞、张荣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石春飞,张荣旺,吴宝旺,位建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初24号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兴海路2号二锅头酒厂内2号楼206室。法定代表人:李嘉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春飞,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荣旺,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告:吴宝旺,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康保县。被告:位建华,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春飞、张荣旺、吴宝旺、位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景献审 判 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韩瑞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