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品怡与杨亚明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76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亚明,关品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亚明,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学超,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品怡,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上诉人杨亚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亚明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且在其与被上诉人的借贷关系中,其作为借款人应属于接收货币一方,而被上诉人属于出借货币一方,因此即使按照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海珠区xxx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