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志兵与孙春渭、章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兵,孙春渭,章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817号原告:周志兵,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孙春渭,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章梅芳,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周志兵与被告孙渭春、章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周志兵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周志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志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周志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苏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洪 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