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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黄德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黄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住所地合肥市西七里塘长江西路499号与潜山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孙原原,行长。被执行人:黄德伟,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黄德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