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大兴与蒋兴琴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兴,蒋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4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吴大兴,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执行人蒋兴琴,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大兴与被执行人蒋兴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渝0234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6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渝0154执7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利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少辉代理审判员 代 炼代理审判员 王伟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