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25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玉灿与刘家驿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灿,刘家驿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270号原告:王玉灿,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被告:刘家驿,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灿与被告刘家驿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灿以被告已将车辆出售,需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王玉灿承担。审 判 长  田 健审 判 员  熊光勇人民陪审员  王启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向开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