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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覃正强申请执行徐志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正强,徐志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覃正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徐志铭,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在足区。申请执行人覃正强与被执行人徐志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志铭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覃正强借款21600元的义务,申请人覃正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徐志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徐志铭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17年3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志铭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经“点对点”和“总对总”查找,查询结果显示:徐志铭在多家银行的存款余额总计不足600元,无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其名下无车辆、证券股票、渔船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徐志铭用其名下位于大足区商业用房已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足支行借款抵押60万元,2021年11月7日借款到期。本院于2017年4月4日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进行三年期的查封控制,因上述房屋已做较大数额的借款抵押,司法处置费用较高,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以及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暂时未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另查明,现被执行人徐志铭去向不明,无法与其联系。2017年6月1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及结果通过法院专递寄给申请人覃正强后,申请人覃正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覃正强与被执行人徐志铭民间借贷纠纷(2017)渝0111执120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丽莉 关注公众号“”